兩岸債權債務關係應該如何處理(三)

三、兩岸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

一般來說當債權債務糾紛發生時,最先需要確認的是要透過哪種方式來解決糾紛。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的方式不外三種:雙方自行協商、申請仲裁裁決、管轄法院起訴。

其次需要確定的問題在於應該由哪裡的哪個機構來解決糾紛,也就是糾紛管轄機構的確定。這個問題有幾種不同的判斷因素,如:當事人所在地、契約簽署地、債務履行地等法律規定的管轄地,但是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合意決定在哪個機構解決糾紛。不過,如果當事人雙方要合意決定由哪個機構解決糾紛,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約定,也必須書寫正式且明確的機構名稱,這樣的約定才有效力。

(一)、雙方自行協商

在任何涉及民事法律糾紛的案件類型中,如果是屬於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的,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透過協調磋商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不失為一個較佳的選擇。因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依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及第96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第97條第1款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及第99條的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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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債權債務關係應該如何處理(二)

(三)、市場交易

台灣民眾為了開拓大陸市場、或是深耕大陸市場,都有極大可能會在大陸地區設立公司,不論是直接投資、或是間接投資,而由設立後的大陸公司在大陸市場直接進行商業活動、或是進出口貿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有了糾紛,當然也就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1.市場商業活動

在這種情形下所發生的問題,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合同糾紛。至於合同的種類,較常見的則有買賣、承攬、借款、委託、仲介、合夥等。一般而言不論合同種類,只要合同雙方(也有三方合同的情況)依法議定合同條款並簽訂之後,合同即告成立、且發生拘束雙方的法律效力,當然也就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

2.進出口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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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債權債務關係應該如何處理(一)

一、債權債務的意義與本質

所謂債權,指的是對於特定的法律主體,依據法律或契約的規定擁有要求以給付金錢或履行一定作為(或是不作為)而償還債務的權利;所謂債務,是相對於債權而言的義務,亦即對於特定的法律主體,依據法律或契約負有以給付金錢或履行一定作為(或是不作為)償還的義務。

根據上述的意義,我們可以了解到債權債務關係是一種相對的關係,而這樣的關係是存在於民事法律體系之中。當擁有債權的法律主體(即債權人)對承擔債務的法律主體(即債務人)發動要求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但不獲回應甚或滿足時,也就代表債權人將會啟動一連串的民事法律糾紛處理的系統性作為(即民事訴訟程序)。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也可以是政府機關。

綜合上述的說明,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結果:

(一)、債權債務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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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訴訟程序與台灣不同,訴訟程序需先立案,經過立案庭審查。立案庭審查人民提出的訴訟是否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请求及訴訟的事實和理由來確定案由。同時,還要針對不同的案件指導當事人蒐集、提供證據。立案庭審查通過後,案件才正式繫屬於法院。若是普通受理程序,通常會於六個月內審理完畢並判決,但從起訴到訴訟終結大約需一年左右的時間;若是簡易程序,通常會於三個月內審理完畢並判決,從起訴到訴訟程序終結大約需半年左右的時間。這時候,若是雙方於借貸合同上已經約定有仲裁約款,債權人僅能提起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時間相較於訴訟程序便快速許多。

綜合以上說明,債務人若因積欠債務被債權人提出返還借款訴訟,訴訟時間需視不同的程序而定。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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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債權問題
  • 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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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經營兩岸商品的網拍事業,因此時常會與大陸的配合廠商及客戶有資金上的往來。某日,她的大陸網路銀行帳戶突然不能使用,向該銀行詢問之後才知道帳戶因為涉及電信詐騙案件遭到凍結,陳小姐能怎麼辦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第142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以下稱《規定》)第23條規定,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凍結涉案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因此,陳小姐的銀行帳戶遭到凍結,是於法有據的。

另外,依據《規定》第26條,凍結存款的期限為6個月,延長期限續凍每次不超過6個月;對重大、複雜案件,凍結存款的期限可以為一年,延長期限續凍每次不超過一年;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依據《規定》第37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並對涉案財物解除查封、凍結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和解除查封、凍結財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內對不宜移送而未隨案移送的財物解除查封、凍結。第38條,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以內對偵查中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解除查封、凍結。

按照上述的各項規定,陳小姐對於銀行帳戶遭到凍結情況的解決,是有法可依的。不過,黃律師特別提醒台灣民眾,當你在大陸的銀行帳戶遭到凍結時,千萬不要緊張,務必要洽詢具有執業資格的大陸律師,才能有效地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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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繼承 重婚後遺產繼承

阿平的父親阿國1949年時隨國民政府來台,阿國離開大陸時已經有娶妻但並無子女,來台之後數年也在台灣娶妻生子,某次返鄉探親時在大陸上海購置了一棟房地產,阿國去世後遺留的大陸房產應該如何繼承呢?

判斷誰能繼承遺產的第一要務是先確定繼承應適用之準據法,既然房產在大陸,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之法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同)第10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遺產繼承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雖然阿國在法律上有兩個配偶,但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的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依據大法官第242號解釋,兩段婚姻均為有效婚。大陸對此類事件在政策上也是抱持著與台灣相同的態度與見解。

因此阿國在大陸與台灣的兩位配偶,依法都能在阿國亡故之後以配偶的身分共同均分遺產的1/2(也就是兩位配偶先各得遺產的1/4)。之後再由兩位配偶與阿平等三人,依照繼承法第13條第一款規定,均分繼承阿國遺產剩餘的1/2(也就是每人各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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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辦的拋棄繼承在大陸有用嗎

台灣辦的拋棄繼承在大陸有用嗎 ?

小明的父親大明在大陸經商,為了支撐在大陸的事業,大明在台灣的房子以經設定了高額的銀行借貸。大明因為辛苦經營事業,忽略了健康的保持,而導致患病、亡故。小明與其他家人在大明亡故之後,有意拋棄大明在台灣的遺產(包含銀行借貸債務),而繼承大明在大陸的遺產。

在本案中,被繼承人大明的遺產固然有分為在台灣、與在大陸二地,但是被繼承人為同一人,因此,小明與其他家人在台灣依據民法完成了拋棄繼承的法定程序之後,自然對於被繼承人在世的一切遺產(包含台灣或其它地區的財產或債務)都已經拋棄繼承而不得再為繼承的意思表示。

當然,如果是因為其他地區的相關機關作業人員不知道有拋棄繼承的表示存在,而辦理了繼承的程序,那麼這樣的”繼承結果”一旦為利害關係人依法向法院主張撤銷,是存在著高度風險的。

文章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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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債權問題
  • 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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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

陳某原住在台灣,後到大陸認識周女,進而交往、結婚。之後因其他因素雙方協議離婚,協議書內容有約定到:「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簽字向銀行按揭房貸,離婚後由男方負責還清按揭房貸,與女方無關,各自如有其他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互無關係。」
然而在離婚前,周女有向銀行借貸一筆款項,該借款在離婚後因逾期還款,遭到銀行提起借款合同糾紛訴訟,並將周女與陳某列為共同被告,後經法院判決周女與陳某各需對債權人銀行負擔償還責任。當下陳某拒絕支付該款項,因陳某認為該款項當初全部轉入周女帳戶,且周女無法證明該筆款項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及經營,所以不能認定此為夫妻共同債務。周女在支付完上述判決所有款項後,轉而提告陳某,追討陳某應付款項部分……

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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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盡扶養義務 子女該如何是好?

在台灣,父母親如於子女幼小時未善盡照料扶養之責,而在子女成年後,又回過頭來要求子女扶養時,子女是可以依民法第1118-1 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減免扶養義務的。

而在大陸,父母如未履行撫養子女之義務,是不能成為日後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理由。由此可知,贍養父母屬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

台灣案例:

台南市一名謝姓婦人在生下李姓兒子後,就把小孩交給公婆帶,離婚後也未探視兒子及扶養,如今年老被送到長照中心,她要求兒子每個月付2.7萬元的扶養費。但李男說,生母曾懷胎10月生育他,但從未對他盡過扶養義務。法官認為,謝婦未盡扶養兒子義務,因此駁回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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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介紹了有關大陸的刑法中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章的罪名。這篇要介紹的是刑法中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章的罪名。

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依據大陸刑法第140條至第150條所列舉的罪名中,台灣人最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犯的罪名如下: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143)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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