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兩岸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

一般來說當債權債務糾紛發生時,最先需要確認的是要透過哪種方式來解決糾紛。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的方式不外三種:雙方自行協商、申請仲裁裁決、管轄法院起訴。

其次需要確定的問題在於應該由哪裡的哪個機構來解決糾紛,也就是糾紛管轄機構的確定。這個問題有幾種不同的判斷因素,如:當事人所在地、契約簽署地、債務履行地等法律規定的管轄地,但是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合意決定在哪個機構解決糾紛。不過,如果當事人雙方要合意決定由哪個機構解決糾紛,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約定,也必須書寫正式且明確的機構名稱,這樣的約定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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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場交易

台灣民眾為了開拓大陸市場、或是深耕大陸市場,都有極大可能會在大陸地區設立公司,不論是直接投資、或是間接投資,而由設立後的大陸公司在大陸市場直接進行商業活動、或是進出口貿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有了糾紛,當然也就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1.市場商業活動

在這種情形下所發生的問題,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合同糾紛。至於合同的種類,較常見的則有買賣、承攬、借款、委託、仲介、合夥等。一般而言不論合同種類,只要合同雙方(也有三方合同的情況)依法議定合同條款並簽訂之後,合同即告成立、且發生拘束雙方的法律效力,當然也就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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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債務的意義與本質

所謂債權,指的是對於特定的法律主體,依據法律或契約的規定擁有要求以給付金錢或履行一定作為(或是不作為)而償還債務的權利;所謂債務,是相對於債權而言的義務,亦即對於特定的法律主體,依據法律或契約負有以給付金錢或履行一定作為(或是不作為)償還的義務。

根據上述的意義,我們可以了解到債權債務關係是一種相對的關係,而這樣的關係是存在於民事法律體系之中。當擁有債權的法律主體(即債權人)對承擔債務的法律主體(即債務人)發動要求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但不獲回應甚或滿足時,也就代表債權人將會啟動一連串的民事法律糾紛處理的系統性作為(即民事訴訟程序)。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也可以是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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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訴訟程序與台灣不同,訴訟程序需先立案,經過立案庭審查。立案庭審查人民提出的訴訟是否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请求及訴訟的事實和理由來確定案由。同時,還要針對不同的案件指導當事人蒐集、提供證據。立案庭審查通過後,案件才正式繫屬於法院。若是普通受理程序,通常會於六個月內審理完畢並判決,但從起訴到訴訟終結大約需一年左右的時間;若是簡易程序,通常會於三個月內審理完畢並判決,從起訴到訴訟程序終結大約需半年左右的時間。這時候,若是雙方於借貸合同上已經約定有仲裁約款,債權人僅能提起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時間相較於訴訟程序便快速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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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際案例

A為台灣人,欲在大陸海鹽縣設立甲公司,故向大陸朋友B借款70萬元人民幣(下同),彼此簽訂借款協議並約定借款期限為30天,如逾期還款將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利息及5萬元違約金,同時約定甲公司為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範圍為本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

豈料還款期限屆滿時,A並未如約還款,其甲公司也未履行擔保責任。故B向法院起訴,請求A要返還借款本金70萬元外,另須支付違約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並承擔B實現債權費用37500元、保全保險費1500元,且甲公司須對以上債務負起連帶清償責任,A也要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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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經營兩岸商品的網拍事業,因此時常會與大陸的配合廠商及客戶有資金上的往來。某日,她的大陸網路銀行帳戶突然不能使用,向該銀行詢問之後才知道帳戶因為涉及電信詐騙案件遭到凍結,陳小姐能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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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繼承 重婚後遺產繼承

 

阿平的父親阿國1949年時隨國民政府來台,阿國離開大陸時已經有娶妻但並無子女,來台之後數年也在台灣娶妻生子,某次返鄉探親時在大陸上海購置了一棟房地產,阿國去世後遺留的大陸房產應該如何繼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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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辦的拋棄繼承在大陸有用嗎 ?

 

小明的父親大明在大陸經商,為了支撐在大陸的事業,大明在台灣的房子以經設定了高額的銀行借貸。大明因為辛苦經營事業,忽略了健康的保持,而導致患病、亡故。小明與其他家人在大明亡故之後,有意拋棄大明在台灣的遺產(包含銀行借貸債務),而繼承大明在大陸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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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際案例

A為台灣人,欲在大陸海鹽縣設立甲公司,故向大陸朋友B借款70萬元人民幣(下同),彼此簽訂借款協議並約定借款期限為30天,如逾期還款將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利息及5萬元違約金,同時約定甲公司為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範圍為本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

豈料還款期限屆滿時,A並未如約還款,其甲公司也未履行擔保責任。故B向法院起訴,請求A要返還借款本金70萬元外,另須支付違約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並承擔B實現債權費用37500元、保全保險費1500元,且甲公司須對以上債務負起連帶清償責任,A也要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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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

陳某原住在台灣,後到大陸認識周女,進而交往、結婚。之後因其他因素雙方協議離婚,協議書內容有約定到:「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簽字向銀行按揭房貸,離婚後由男方負責還清按揭房貸,與女方無關,各自如有其他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互無關係。」
然而在離婚前,周女有向銀行借貸一筆款項,該借款在離婚後因逾期還款,遭到銀行提起借款合同糾紛訴訟,並將周女與陳某列為共同被告,後經法院判決周女與陳某各需對債權人銀行負擔償還責任。當下陳某拒絕支付該款項,因陳某認為該款項當初全部轉入周女帳戶,且周女無法證明該筆款項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及經營,所以不能認定此為夫妻共同債務。周女在支付完上述判決所有款項後,轉而提告陳某,追討陳某應付款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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