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國強是個在兩岸之間做生意的台灣人,因緣際會下接受在大陸經商的台灣朋友的遊說,投資一間該友人在大陸登記的公司,約定國強投資人民幣100萬元,朋友便將該公司百分之30的股權移轉給國強。不料國強依約匯款後,朋友卻拒絕轉讓股份。國強協商未果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第4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國強依約給付價金後,若朋友不願變更股權登記,國強得依前述規定向管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並返還金錢。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