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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岸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

一般來說當債權債務糾紛發生時,最先需要確認的是要透過哪種方式來解決糾紛。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的方式不外三種:雙方自行協商、申請仲裁裁決、管轄法院起訴。

其次需要確定的問題在於應該由哪裡的哪個機構來解決糾紛,也就是糾紛管轄機構的確定。這個問題有幾種不同的判斷因素,如:當事人所在地、契約簽署地、債務履行地等法律規定的管轄地,但是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合意決定在哪個機構解決糾紛。不過,如果當事人雙方要合意決定由哪個機構解決糾紛,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約定,也必須書寫正式且明確的機構名稱,這樣的約定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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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場交易

台灣民眾為了開拓大陸市場、或是深耕大陸市場,都有極大可能會在大陸地區設立公司,不論是直接投資、或是間接投資,而由設立後的大陸公司在大陸市場直接進行商業活動、或是進出口貿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有了糾紛,當然也就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1.市場商業活動

在這種情形下所發生的問題,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合同糾紛。至於合同的種類,較常見的則有買賣、承攬、借款、委託、仲介、合夥等。一般而言不論合同種類,只要合同雙方(也有三方合同的情況)依法議定合同條款並簽訂之後,合同即告成立、且發生拘束雙方的法律效力,當然也就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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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債務的意義與本質

所謂債權,指的是對於特定的法律主體,依據法律或契約的規定擁有要求以給付金錢或履行一定作為(或是不作為)而償還債務的權利;所謂債務,是相對於債權而言的義務,亦即對於特定的法律主體,依據法律或契約負有以給付金錢或履行一定作為(或是不作為)償還的義務。

根據上述的意義,我們可以了解到債權債務關係是一種相對的關係,而這樣的關係是存在於民事法律體系之中。當擁有債權的法律主體(即債權人)對承擔債務的法律主體(即債務人)發動要求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但不獲回應甚或滿足時,也就代表債權人將會啟動一連串的民事法律糾紛處理的系統性作為(即民事訴訟程序)。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也可以是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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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訴訟程序與台灣不同,訴訟程序需先立案,經過立案庭審查。立案庭審查人民提出的訴訟是否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请求及訴訟的事實和理由來確定案由。同時,還要針對不同的案件指導當事人蒐集、提供證據。立案庭審查通過後,案件才正式繫屬於法院。若是普通受理程序,通常會於六個月內審理完畢並判決,但從起訴到訴訟終結大約需一年左右的時間;若是簡易程序,通常會於三個月內審理完畢並判決,從起訴到訴訟程序終結大約需半年左右的時間。這時候,若是雙方於借貸合同上已經約定有仲裁約款,債權人僅能提起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時間相較於訴訟程序便快速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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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際案例

A為台灣人,欲在大陸海鹽縣設立甲公司,故向大陸朋友B借款70萬元人民幣(下同),彼此簽訂借款協議並約定借款期限為30天,如逾期還款將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利息及5萬元違約金,同時約定甲公司為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範圍為本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

豈料還款期限屆滿時,A並未如約還款,其甲公司也未履行擔保責任。故B向法院起訴,請求A要返還借款本金70萬元外,另須支付違約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並承擔B實現債權費用37500元、保全保險費1500元,且甲公司須對以上債務負起連帶清償責任,A也要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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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經營兩岸商品的網拍事業,因此時常會與大陸的配合廠商及客戶有資金上的往來。某日,她的大陸網路銀行帳戶突然不能使用,向該銀行詢問之後才知道帳戶因為涉及電信詐騙案件遭到凍結,陳小姐能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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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繼承 重婚後遺產繼承

 

阿平的父親阿國1949年時隨國民政府來台,阿國離開大陸時已經有娶妻但並無子女,來台之後數年也在台灣娶妻生子,某次返鄉探親時在大陸上海購置了一棟房地產,阿國去世後遺留的大陸房產應該如何繼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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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辦的拋棄繼承在大陸有用嗎 ?

 

小明的父親大明在大陸經商,為了支撐在大陸的事業,大明在台灣的房子以經設定了高額的銀行借貸。大明因為辛苦經營事業,忽略了健康的保持,而導致患病、亡故。小明與其他家人在大明亡故之後,有意拋棄大明在台灣的遺產(包含銀行借貸債務),而繼承大明在大陸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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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際案例

A為台灣人,欲在大陸海鹽縣設立甲公司,故向大陸朋友B借款70萬元人民幣(下同),彼此簽訂借款協議並約定借款期限為30天,如逾期還款將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利息及5萬元違約金,同時約定甲公司為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範圍為本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

豈料還款期限屆滿時,A並未如約還款,其甲公司也未履行擔保責任。故B向法院起訴,請求A要返還借款本金70萬元外,另須支付違約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並承擔B實現債權費用37500元、保全保險費1500元,且甲公司須對以上債務負起連帶清償責任,A也要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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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

陳某原住在台灣,後到大陸認識周女,進而交往、結婚。之後因其他因素雙方協議離婚,協議書內容有約定到:「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簽字向銀行按揭房貸,離婚後由男方負責還清按揭房貸,與女方無關,各自如有其他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互無關係。」
然而在離婚前,周女有向銀行借貸一筆款項,該借款在離婚後因逾期還款,遭到銀行提起借款合同糾紛訴訟,並將周女與陳某列為共同被告,後經法院判決周女與陳某各需對債權人銀行負擔償還責任。當下陳某拒絕支付該款項,因陳某認為該款項當初全部轉入周女帳戶,且周女無法證明該筆款項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及經營,所以不能認定此為夫妻共同債務。周女在支付完上述判決所有款項後,轉而提告陳某,追討陳某應付款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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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盡扶養義務 子女該如何是好?

 

在台灣,父母親如於子女幼小時未善盡照料扶養之責,而在子女成年後,又回過頭來要求子女扶養時,子女是可以依民法第1118-1 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減免扶養義務的。

而在大陸,父母如未履行撫養子女之義務,是不能成為日後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理由。由此可知,贍養父母屬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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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介紹了有關大陸的刑法中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章的罪名。這篇要介紹的是刑法中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章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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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據大陸刑法第114條至第139條所列舉的罪名中,台灣人最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犯的罪名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115Ⅱ)過失犯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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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輩在中國大陸擁有的房產,在發生繼承事實之後,擁有繼承權的台灣家屬該怎麼處理呢?此時需要準備的文件有: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與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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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婚姻下的各式關係相關問題(四)

(1)、首先在大陸完成收養登記

  老夏與阿桃之間所締結的婚姻,因為符合《民法典》與《民法》的規定,且在兩岸都屬已登記的、有效的婚姻,而為合法的夫妻。以本案例所描述的情況,老夏43歲、阿桃39歲、小強18歲、阿嬌9歲。

  依據《民法典》第1103條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3項、第1094條第3項、第1098條和第1100條第1款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老夏要收養阿桃的女兒阿嬌為養女,依法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滿足並完成以下的條件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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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共同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據第1039條及第1040條分別針對配偶一方死亡、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等情況,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前者,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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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子關係

在婚姻關係締結之後所生育的子女為婚生子女。但是除此之外的親子關係,兩岸各有不同規定如下:

A《民法》的規定

a.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結婚的,視為婚生子女。法律上稱為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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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夏志強是正在臺灣一所高中就讀的高三生,現年43歲的父親老夏與母親在他國小六年級時離婚,老夏在離婚二年後另娶了一名當時35歲、同為離異的大陸籍女性阿桃為妻,兩岸均已辦理登記。阿桃當時有一名已年滿5歲的女兒阿嬌,與阿桃的父母在老家浙江義烏市居住。老夏與阿桃結婚後,夫妻倆與小強都住在臺灣新北市。老夏與阿桃婚後共同經營成衣批發時常來往兩岸,生意頗佳,積有薄財,阿桃便有意將阿嬌帶來臺灣共同居住,也獲得老夏的同意。

小強對老夏再婚一事本來就不甚贊成、對阿桃也不認同是父親的理想配偶,但是生母在離婚後因不知去向而無法取得聯繫,故而對於父親的再婚也只能消極以對。這時,阿桃提出要將現已年滿9歲的阿嬌接來臺灣共居,雖然父親同意了,但是小強的心裡是很不樂意的。主要是擔憂彼此的價值觀不相一致,將來能否溫和融洽地相處,不抱樂觀;也擔憂阿桃嫁給父親、將女兒接來臺灣,根本是為了圖謀父親的財產。小強因為這些情況使得心理負擔過大,影響了課業成績,導師在得知此事後便向律師諮詢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可以給予小強更好的輔導,讓他的心理負擔可以得到有效的紓解、並且達成回歸正常生活與學習狀態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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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的遺產繼承程序涉及房產、存款、金融遺產等不同性質,對於台灣人來說,處理這些事務時需遵循相應的規範。本文將詳細介紹台灣人繼承中國大陸遺產的流程、所需文件,以及時效限制等注意事項。

一、中國大陸遺產繼承資格與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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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珍在廈門市的小公司經過商標侵權糾紛一案,雖然透過協調、並且和解,卻仍未體認到創業過程中一個最不容易做出判斷的風險,也就是“法律風險”。小珍為了讓公司銷售的商品在相類產品中可以脫穎而出,讓公司在短期之內就可以獲利回本,因此在公司自行架設網站的用戶體驗欄,利用俗稱的“買好評”來灌水,提高網站的搜尋排名與營造商品的佳評如潮假象。經人檢舉,廈門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小珍公司做出了處罰。

經營企業,廣告作為的實施是延續企業生命的方法之一。廣告,是企業對潛在客戶釋放的訊息,這樣的訊息,目的在於引起潛在客戶對商品的購買欲望。因此,廣告的形式與內容,隨著商品、受眾的多樣性與快變性,同時也呈現著多面的樣貌與快速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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