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盡扶養義務 子女該如何是好?
在台灣,父母親如於子女幼小時未善盡照料扶養之責,而在子女成年後,又回過頭來要求子女扶養時,子女是可以依民法第1118-1 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減免扶養義務的。
而在大陸,父母如未履行撫養子女之義務,是不能成為日後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理由。由此可知,贍養父母屬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
台灣案例:
台南市一名謝姓婦人在生下李姓兒子後,就把小孩交給公婆帶,離婚後也未探視兒子及扶養,如今年老被送到長照中心,她要求兒子每個月付2.7萬元的扶養費。但李男說,生母曾懷胎10月生育他,但從未對他盡過扶養義務。法官認為,謝婦未盡扶養兒子義務,因此駁回她的請求。
判決指出,李男出生後即遭父母留在祖父、祖母家,由阿公、阿嬤扶養至10歲,後來改由大姑姑扶養至成年,直到退伍出社會工作。李男向法官說,在他的人生過程中,幾乎不知道生母是誰及長相如何,生母曾懷胎10月生育他,但從未對他盡過扶養義務。
謝婦生完兒子後9年就與丈夫離婚,她表示,現因生活無法自理被送到長照中心,但兒子卻不聞不問,經聯絡也不出面,請求直到她死亡前,兒子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2.7萬元扶養費。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謝婦因健康因素難以維持生活,而有受兒子扶養必要;但她於兒子出生後即鮮少照顧扶養,且與丈夫離婚後更未探視兒子及給付扶養費,可認謝婦對兒子有未盡扶養義務事實,也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的正當事由,她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確屬重大;從而,她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新聞來源:兒由公嬤帶大!生母病老請求每月2.7萬扶養費 法官駁回:妳沒養他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大陸案例:
原告張某與其前妻育有兩名子女,原告張某與其前妻離婚後,兩名子女前2年與父親共同生活,之後隨母親生活,現兩名子女已參加工作,原告張某已年邁,生活勉強自理,張某要求兩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但兩名子女均認為其一直隨母親生活,父親沒有盡到任何撫養義務,不願意支付贍養費。故原告張某將兩名子女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原告張某已年滿63周歲,兩名子女均為成年子女,均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備贍養能力,要求兩名子女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根據開庭時原告的狀態,其仍有獨立謀生能力與生活來源,本院酌定為每人每月300元。之後兩名子女履行了給付義務。
評析:贍養是指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在經濟上的供養和生活上的扶助。贍養義務是法定的義務,贍養人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以被贍養人未對其履行義務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的贍養權利也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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