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介紹了有關大陸的刑法中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章的罪名。這篇要介紹的是刑法中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章的罪名。
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依據大陸刑法第140條至第150條所列舉的罪名中,台灣人最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犯的罪名如下: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143)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148)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149)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150)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黃律師特別提醒:
台灣青年到大陸創業,投身最多的產業約莫二個,一為食品產業,一為化妝品產業。而這二個產業對於產品原物料成分、成品製成過程、製造機器及環境的控制等,都有相當大的限制與要求。稍有不慎,輕則罰款或停業,重則受刑或撤照。因此,本篇特別將上述幾種易犯或常犯的罪名提出來,希望投身相關產業的台灣青年,務必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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