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據大陸刑法第114條至第139條所列舉的罪名中,台灣人最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犯的罪名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115Ⅱ)過失犯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123)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交通肇事罪”(§133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危險駕駛罪”(§133ⅡⅢ)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黃律師特別提醒:

台灣青年到大陸就學、就業、或是創業,要特別注意大陸和台灣在地理及氣候上的差異,這些差異會影響到日常生活的習慣,比如:台灣很少機會使用到暖氣設備,

在大陸部分地區過冬卻必須使用暖氣。而這些差異,如果沒有特別注意安全規範,很有可能就會發生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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