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繼承 重婚後遺產繼承

 

阿平的父親阿國1949年時隨國民政府來台,阿國離開大陸時已經有娶妻但並無子女,來台之後數年也在台灣娶妻生子,某次返鄉探親時在大陸上海購置了一棟房地產,阿國去世後遺留的大陸房產應該如何繼承呢?

判斷誰能繼承遺產的第一要務是先確定繼承應適用之準據法,既然房產在大陸,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之法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同)第10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遺產繼承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雖然阿國在法律上有兩個配偶,但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的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依據大法官第242號解釋,兩段婚姻均為有效婚。大陸對此類事件在政策上也是抱持著與台灣相同的態度與見解。

 

因此阿國在大陸與台灣的兩位配偶,依法都能在阿國亡故之後以配偶的身分共同均分遺產的1/2(也就是兩位配偶先各得遺產的1/4)。之後再由兩位配偶與阿平等三人,依照繼承法第13條第一款規定,均分繼承阿國遺產剩餘的1/2(也就是每人各得1/6)。

 

本題答僅係針對題設問題回答,是否適用其他情況,仍需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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