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灣辦的拋棄繼承在大陸有用嗎 ?

 

小明的父親大明在大陸經商,為了支撐在大陸的事業,大明在台灣的房子以經設定了高額的銀行借貸。大明因為辛苦經營事業,忽略了健康的保持,而導致患病、亡故。小明與其他家人在大明亡故之後,有意拋棄大明在台灣的遺產(包含銀行借貸債務),而繼承大明在大陸的遺產。

在本案中,被繼承人大明的遺產固然有分為在台灣、與在大陸二地,但是被繼承人為同一人,因此,小明與其他家人在台灣依據民法完成了拋棄繼承的法定程序之後,自然對於被繼承人在世的一切遺產(包含台灣或其它地區的財產或債務)都已經拋棄繼承而不得再為繼承的意思表示。

當然,如果是因為其他地區的相關機關作業人員不知道有拋棄繼承的表示存在,而辦理了繼承的程序,那麼這樣的”繼承結果”一旦為利害關係人依法向法院主張撤銷,是存在著高度風險的。

 

台灣辦的拋棄繼承在大陸有用嗎

文章出處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mainlandlaw 的頭像
    mainlandlaw

    大陸法律案件兩岸繼承,婚姻案件,債務債權等

    mainland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