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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際案例

A為台灣人,欲在大陸海鹽縣設立甲公司,故向大陸朋友B借款70萬元人民幣(下同),彼此簽訂借款協議並約定借款期限為30天,如逾期還款將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利息及5萬元違約金,同時約定甲公司為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範圍為本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

豈料還款期限屆滿時,A並未如約還款,其甲公司也未履行擔保責任。故B向法院起訴,請求A要返還借款本金70萬元外,另須支付違約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並承擔B實現債權費用37500元、保全保險費1500元,且甲公司須對以上債務負起連帶清償責任,A也要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判決結果:

法院最後判決A於判決生效日起10日內須返還B借款本金7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逾期利息及B實現債權律師費34000元,甲公司則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A與甲公司須共同負擔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申請費共14848元。〔判決依據: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2019年02月22日(2018)浙0402民初8678 號民事判決書。〕

 

  • 律師評述

針對上述的判決,黃律師特別要提出的意見如下:

 

一、訴訟程式應當親自參與或委託律師代理

訴訟程式的目的是在確認原告與被告兩造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否確實存在,也在確認原告與被告兩造究竟應當由誰主張權利或承擔義務。因此,如果訴訟當事人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最好是親自到庭應訊或是委託律師代理。尤其是被告,如若不到庭應訊、也不提出書面答辯、甚至不委託律師代理,一旦法院根據原告起訴內容進行審理,就會形成一造缺席判決,對於訴訟權利及實體利益,會有極大的影響。不可不慎!

二、判決結果應當儘快申請執行或依法履行

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對於原告與被告兩造之間的法律關係做出的判斷,一旦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就對原告與被告發生了拘束的效果。因此,原告獲得勝訴的判決,自然應當儘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從另一方面來說,被告如果不依法履行判決的結果,將來不僅會有民事上的責任(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6項、第2款及第115條),甚至會有刑事上的責任(大陸刑法第313條、第314條)。切勿以為判決是大陸法院作成的與台灣無關

三、切勿以為判決是大陸法院作成的與台灣無關

不少台灣的民眾與大陸民眾或企業之間會有金錢、生意的往來,彼此之間也會有許多的法律關係發生。時常會有台灣民眾以為,即使在大陸發生了債權債務的糾紛事件,不論民事或刑事,只要不再去大陸就好了。殊不知,台灣與大陸之間對於民事事件糾紛的裁判,早就已經有了相互認可的機制(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七章第十條、台灣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因此被大陸法院宣判敗訴而應當承擔義務的案件,同樣會有在台灣被強制執行的可能。

 

兩岸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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