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債務的意義與本質

所謂債權,指的是對於特定的法律主體,依據法律或契約的規定擁有要求以給付金錢或履行一定作為(或是不作為)而償還債務的權利;所謂債務,是相對於債權而言的義務,亦即對於特定的法律主體,依據法律或契約負有以給付金錢或履行一定作為(或是不作為)償還的義務。

根據上述的意義,我們可以了解到債權債務關係是一種相對的關係,而這樣的關係是存在於民事法律體系之中。當擁有債權的法律主體(即債權人)對承擔債務的法律主體(即債務人)發動要求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但不獲回應甚或滿足時,也就代表債權人將會啟動一連串的民事法律糾紛處理的系統性作為(即民事訴訟程序)。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也可以是政府機關。

綜合上述的說明,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結果:

(一)、債權債務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上的關係。

(二)、債權與債務必然是相對存在的,有債權就有債務。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體,必須在法律上具有權利義務能力。

(四)、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糾紛時,解決途徑是民事訴訟程序。

 

兩岸債權債務關係應該如何處理(一)

二、兩岸債權債務的發生原因

隨著兩岸交流的頻繁與密切,人民與人民、企業與企業、人民或企業與機關(構)之間都隨著發生各式各樣的連結,從結婚到離婚、從締約到毀約,而這些的連結絕大部分也會發生法律權義關係上的衝突,當然也就發生了債權債務的關係。那麼,這些債權債務關係的發生,究竟是基於怎樣的原因而發生的?在法律關係上的解構又應該如何判斷?以下分別說明。

(一)、婚姻關係

在婚姻關係中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原因,不外夫妻之間存在金錢借貸、財產分配(割)等二種情況。

  • 金錢借貸

夫妻之間如果存在金錢借貸,在本質上與一般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並無不同。所以在此暫且不多敘,留待後面段落裡詳述。

  • 財產分配(割)

夫妻關係在消滅後(不論是因為離婚、或是配偶死亡),對於在夫妻關係存續中屬於共有性質的財產在分配之後如有差額,依法可以行使「賸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大陸稱為「分割共有財產」)。在經過夫妻雙方協議、或是經由法院判決後確定的金錢給付,就發生了民事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商業貿易

兩岸在商業貿易關係中經常會發生債權債務的糾紛,這類的糾紛也是所有債權債務關係中最為常見,類型諸如:兩岸直接發生的進出口貿易、兩岸三地的進出口貿易、兩岸與第三地的進出口貿易等。只是這三種類型的債權債務關係發生後,應該在何處解決、適用如何的法律程序解決?我們留待後續的討論說明。

  • 兩岸直接的進出口貿易

兩岸之間關於空運、海運、經濟合作架構、投資保障和促進等面向,均已簽署了相關的協議,因此對於兩岸直接發生的進出口貿易糾紛,當然也就發生了債權債務的關係。

    • 兩岸三地的進出口貿易

所謂兩岸三地,一般指的是台灣、大陸、港澳。因為兩岸之間對於彼此的直接對口貿易或許有其他因素的考量(諸如:稅制、帳務等等),而選擇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公司後,進行兩岸三地的三角貿易。此時如果因為糾紛而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必須先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然後進而確認解決糾紛的方式與程序。

  • 兩岸與第三地的進出口貿易

所謂兩岸與第三地,指的是台灣、大陸、其他國家或地區。這種類型的商貿行為,通常發生在接單、出貨、收貨分別在不同國家或地區,與前述類型的差別在於考量因素(如:產品所在地)不同。與前述類型相同的是必須先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然後進而確認解決糾紛的方式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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