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場交易
台灣民眾為了開拓大陸市場、或是深耕大陸市場,都有極大可能會在大陸地區設立公司,不論是直接投資、或是間接投資,而由設立後的大陸公司在大陸市場直接進行商業活動、或是進出口貿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有了糾紛,當然也就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1.市場商業活動
在這種情形下所發生的問題,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合同糾紛。至於合同的種類,較常見的則有買賣、承攬、借款、委託、仲介、合夥等。一般而言不論合同種類,只要合同雙方(也有三方合同的情況)依法議定合同條款並簽訂之後,合同即告成立、且發生拘束雙方的法律效力,當然也就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
2.進出口貿易
在這裡所要說明的進出口貿易,情況與前述的兩岸進出口貿易絕然不同,因為在這裡的進出口貿易一方是已經在大陸設立的公司,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具有完全的、獨立的法人人格,即便這家公司的股東為台灣公司或是其他境外公司。因此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權利義務當然應該歸屬於該公司。
(四)、就業就學
台灣民眾前往大陸就業或是就學的人數迄今累積不少,尤其就業的居多,雖然就學人數占比不高,但也是數百人的數量。在就業與就學的過程中,又會發生怎樣的債權債務關係呢?說明如下。
1.就業
台灣民眾前往大陸就業,不論是在哪一種資本構成的企業(內資、外資、中外合資、台港澳獨資等等)任職,都屬於勞動關係的成立。而這樣的勞動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僱主)與勞動者(勞工)之間成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合同雙方對於彼此都有法定義務的履行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就發生了債權債務的關係。
2.就學
關於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可以從兩個面向來看待。一是外部關係,也就是學校與學生建立基礎關係的部分;二是內部關係,也就是學生入學之後與學校建立關係的部分。前者因為涉及到學生身分關係的存否,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本文不贅述;後者則是學生入學之後因為一些個別的原因與學校發生了法律關係,如:購買書籍服裝、使用器材成傷等事實,則屬於私法上的關係,當然會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
(五)、生活旅遊
台灣民眾如果在大陸地區定居生活、或是前往大陸地區觀光旅遊,都有可能與當地人民或是當地機關(構)或是與台灣人民之間發生各種的法律關係,如:買賣、借貸、租賃等。
1.定居生活
台灣人在大陸定居生活,可能是因為就業、也可能是因為體驗當地生活、也可能是因為退休養老。不論原因為何,必然會因為定居生活而與當地發生相當程度的連結,而這些連結也必然會形成各種類型的法律關係,諸如:以自有資金或向其他自然人借款或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買房買車、向房屋或車輛的所有權人承租房屋或是車輛、為了維持生活所需而在網路或實體超市採購生活必需品等等,當這些法律關係形成之後當然也就發生了債權債務的關係。
2.觀光旅遊
台灣人在大陸進行觀光旅遊,如果只是短時間且隨團旅遊,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可能性大概只會在購買特產或紀念品;如果時間較長且是自助旅遊,那麼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可能性就變多了,諸如:長時間承租房屋或車輛、遇到臨時狀況導致金錢減少就需要借貸、因為旅遊時間的安排而增加旅遊行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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