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珍在廈門市的小公司經過商標侵權糾紛一案,雖然透過協調、並且和解,卻仍未體認到創業過程中一個最不容易做出判斷的風險,也就是“法律風險”。小珍為了讓公司銷售的商品在相類產品中可以脫穎而出,讓公司在短期之內就可以獲利回本,因此在公司自行架設網站的用戶體驗欄,利用俗稱的“買好評”來灌水,提高網站的搜尋排名與營造商品的佳評如潮假象。經人檢舉,廈門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小珍公司做出了處罰。
經營企業,廣告作為的實施是延續企業生命的方法之一。廣告,是企業對潛在客戶釋放的訊息,這樣的訊息,目的在於引起潛在客戶對商品的購買欲望。因此,廣告的形式與內容,隨著商品、受眾的多樣性與快變性,同時也呈現著多面的樣貌與快速的變化。
在為數甚巨的相類產品中,要能夠脫穎而出,確實不容易,需要有明快、迅速、有效的執行方法,但更重要的是不能違法。一旦違法,所有的辛苦可能只獲得一無所有的結果,甚至可能將會接受行政或刑事或民事的責任追究。其代價,不可謂不重!
黃律師特別提醒: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稱《廣告法》)第28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品質、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資訊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2、如果企業違反《廣告法》第28條的規定,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廣告法》第55條第1款的規定,施以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如果因而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據《廣告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綜合以上的說明,企業在實施廣告行為、達成提高銷售目的時,切記要符合《廣告法》的各種禁止規定,以免發生觸法情事,最終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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