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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是依詐騙金額大小或其他情況,可分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339條規定,詐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2015年修改刑法,改為一罪一罰,曾因此有詐欺案被重判18年;2014年6月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後,倘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透過網際網路等方式詐騙,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近幾年台灣人在海外犯罪率節節攀升,屢屢見到國際警方聯合破獲的詐騙集團裡都有台籍人士的名單,詐騙範圍幾乎觸及全世界,包括中國大陸、泰國、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柬埔寨、越南、寮國、斐濟、斯里蘭卡、西班牙、非洲肯亞等,其中又以大陸民眾受害最慘,台灣也因此被冠上”詐騙王國”的不雅之名,重創台灣形象。
據媒體報導提到,台灣電信詐騙犯罪的刑期短,主嫌常常只判1、2年徒刑,共犯也才6個月以下,而且因為犯罪地、受害者都在台灣境外,嫌疑人往往受限於犯罪證據取證的困難,最後不能被法律處罰。
反觀大陸對於詐欺罪的刑度,遠比台灣嚴厲許多,不只依照詐騙所得金額加重其罪罰,主謀甚至有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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