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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大陸法律面面觀 – 台胞在大陸常犯的罪名介紹與說明2
前一篇介紹了有關大陸的刑法中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章的罪名。這篇要介紹的是刑法中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章的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據大陸刑法第114條至第139條所列舉的罪名中,台灣人最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犯的罪名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115Ⅱ)過失犯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123)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交通肇事罪”(§133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危險駕駛罪”(§133ⅡⅢ)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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