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被侵害應該如何處理(二)-訴訟進行式
2021-12-13作者: 黃致傑分類: 法律專欄
三、訴訟程序的進行
    按照上述的各段說明可以很明確地判斷,醫院的麻醉師及婦科醫生應當對小劉生育權及健康權被侵害的事實承擔法律上相應的責任,這個法律責任包括了民事上的侵權責任及刑事上的犯罪責任。

    子宮作為女性生殖器官,主要的作用是讓由受精卵形成的胚胎可以著床並發育成胎兒的重要器官組織,如果致使子宮的器官機能喪失、甚而被切除,不僅造成無法生育的結果同時也會影響身體的健康。這種情況是可以被評價為大陸《刑法》第95條的重傷,也構成了大陸《刑法》刑法第235條的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依法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過,本文主要論述的是民事權利被侵害的處理,因此關於刑事責任部分我們留待將來再繼續討論說明。

    關於因為民事權利被侵害而衍生的求償權的實現,必須依靠協商、起訴、仲裁三種途徑來達成。協商的方式在本案例題述的情況來說,能夠順利達成雙方協議的機率並不高;而仲裁則因為大陸《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但是本案例並不存在仲裁協議的情況,因此也無法採用。所以本案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的程序,來達成因為民事權利被侵害而衍生的求償權實現。以下我們分別從訴訟主體、訴訟客體、舉證責任等三個面向來討論。

 

    (一)、訴訟主體
  所謂訴訟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進行使訴訟程序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訴訟行為的組織或個人。包括在訴訟中行使審判職能的人民法院,和為維護自身權益參加訴訟,與訴訟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在本案題述情況中,我們可以做以下的分析。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為重要的訴訟主體之一,其決定因素是管轄權。判斷管轄權的有無,可以概分兩個面向。首先是級別管轄,所謂級別管轄的意思是受理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是否有第一審的管轄權。本案並非涉外案件,也非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因此依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7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應當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即區或者縣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

  其次是地域管轄,所謂地域管轄的意思是應當由哪個地方的基層人民法院來受理本案。本案因為屬於侵害民事權利糾紛的性質,因此依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的侵權行為地是在南京市,所以本案應當由醫院所在地的南京市某區的區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

 

        2、原告
  在民事訴訟所指的原告,就是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也就是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如侵權行為的被害人)、或者是民事權利沒有被清償的人(如債權沒有獲得清償的債權人)。就本案而言可以提起訴訟的,就是生育權和健康權等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小劉。

  依據案例題述,小劉已經年滿21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就有民事訴訟能力。假設小劉未成年、或者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她的民事訴訟行為就必須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原告或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依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也可以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被告
  在民事訴訟所指的被告,就是被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也就是實施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人(如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或者是沒有清償他人民事權利的人(如債務沒有履行清償義務的債務人)。就本案而言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就是實施侵害小劉生育權和健康權等民事權利的麻醉師及醫生。

  然而,從醫療關係成立的角度來看,小劉畢竟不是與麻醉師及醫生成立醫療關係,而是與醫院這個醫療機構成立了醫療關係。依據大陸《民法典》第1218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本案例中雖然實施侵害小劉生育權和健康權等民事權利的行為人是麻醉師及醫生,但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應當作為被提起訴訟當事人的卻是醫療機構,也就是說本案適格的被告應該是醫院,而非麻醉師及醫生。

 

        4、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所謂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含二人),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人。

  所謂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在本案例中並不存在共同訴訟的情況,因此也不會有共同訴訟人的問題。但是需要針對第三人的問題,進一步說明。如前所述,因為大陸《民法典》第1218條的規定以致本案適格的被告應該是醫院,因此麻醉師及醫生在本案的訴訟程序中對於訴訟標的並不具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將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麻醉師及醫生在法律上存在利害關係,故此麻醉師及醫生可以向法院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分,申請參加訴訟而到庭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陳述。

 

 

   (二)、訴訟客體
  在進行訴訟客體的進一步說明之前,我們需要先來區別訴訟客體與訴訟標的的不同。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訴訟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又包括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

  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僅限於當事人之間要求法院裁判確認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不包括案件事實。

  從上述的說明,針對本案例題述的事實與內涵,作以下有關本案訴訟客體的討論。

 

        1、原告的生育權與健康權是否有被侵害的事實存在?
  從本案例題述的事實經過來看,小劉的生育權與健康權是否有被侵害的事實存在,應當分別兩個階段來觀察,而這兩個階段之間的節點在於麻醉師誤用麻醉藥劑的劑量。

  在此之前,小劉是基於自主意願而前往醫院實施人工流產的刮宮手術,即使在手術過程中有侵入性的手術方式,也是在小劉的同意之下進行,並不發生侵害小劉的生育權與健康權。

  但是在麻醉師誤用了麻醉劑的劑量之後,整個手術過程就存在了超出小劉可以預期甚至接受的風險,而之後婦科醫生刮宮技術不純熟而導致大量出血的是時更是更直接造成小劉不能生育(子宮被切除)與健康受損(喪失生育機能及大量出血)的結果。因此,小劉的生育權與健康權確實有被侵害的事實存在。

 

        2、被告是否有對原告實施侵害權利行為的事實存在?
  在進行討論之前,我們需要先對侵權責任主體與侵權行為主體的區別做一個說明。一般來說侵權責任主體與侵權行為主體,是可以一致的,但是在一些個別情況也可能是不同的。本案例中的侵權行為主體是麻醉師及醫生,但是因為大陸《民法典》第1218條的規定,侵權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這就形成了不一致的情況。

  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因為醫療機構大多是大型的專業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法人,其經濟實力較一般人有保障,因此將其界定為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也有利於使患者獲得及時和充分的賠償。從學理上說,醫療機構才是承擔責任的主體,醫務人員只不過是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而已,而非直接的責任承擔者。

  再基於前述,小劉是向醫院提出實施手術的要求、掛號費與診療費也是向醫院繳交、實施醫療行為的人也是由醫院僱用的醫師、實施醫療行為的場所也是在醫院的手術室、造成小劉生育權與健康權受到侵害的地點也是在醫院。因此,醫師手術失誤的結果,自然應當由醫院完全概括承受而承擔實施侵害權利行為事實的責任。

 

        3、原告的權利被侵害與被告的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存否的認定,不論在學說或實務上都有或多或少的爭議,但不論爭議情況如何,在基本原理上仍然是一致的。也就是說認定因果關係存否,必須先找出侵權行為的事實與損害結果的事實,再進而判斷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此時不僅應當要滿足必要性,即無此原因必無此結果的條件關係,還需要考察是否具有相當性,即有此原因通常有此結果的相當性。

  在本案例題述事實中,麻醉師誤用麻醉藥劑劑量、婦科醫生刮宮技術不純熟是兩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小劉在手術中大量出血,雖經搶救仍最終導致子宮受損過重而喪失正常功能並遭醫生切除的具體存在事實。然而此二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對於小劉能否順利求償具有重大影響。

  根據前述說明,如果不存在麻醉師誤用麻醉藥劑劑量、婦科醫生刮宮技術不純熟的原因,必然不會導致小劉大量出血乃至子宮功能受損甚至切除的結果;而有該二原因事實,通常也會導致小劉子宮估能受損且切除的結果。因此,就因果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應當是確定的。

 

 

    (三)、舉證責任
  一件訴訟事件是否能夠獲得一部勝訴甚或全部勝訴,關鍵重要的問題是舉證責任。所謂舉證責任指的是,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事實和要求,有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

  在民事訴訟,作為原告負有對起訴事實舉證的責任。如果舉證責任沒有依照證據法則完整地進行,勢將不能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為真實,遑論在訴訟中取得一部勝訴或全部勝訴。因此法諺有云“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針對本件案例,我們就舉證責任的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1、需要收集哪些資料作為證據?
  在本案中可以進行收集作為證據的資料有:醫院登記信息、門診單、手術通知單、手術風險告知單、病歷紀錄、手術室的監控錄像、醫療費發票、診斷證明或傷殘證明。

 

        2、關於因果關係應當如何舉證?
  在本案中最為重要的證據之一就是可以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資料。但是,這樣的證據資料是屬於科學證據,一般人無法也無能判斷,只能由專家或專業機構才具有判斷的資質,如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小劉可以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申請鑑定,並且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所有資料依法進行鑑定。

四、結語
  台灣民眾在大陸地區不論是生活、就業、就學、旅遊,難免會與當地發生一些法律關係的連結,而這些連結有可能會造成台灣民眾的民事權利被侵害而引發糾紛。此時,必須沉著冷靜面對,並且向具有專業資格、可以信賴的台籍大陸律師提出諮詢,尋求解決與救濟的方法,以獲得充足的法律保障。

由’汎理大陸顧問有限公司’,吳若源 主任所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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