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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知識產權罪 立案與處罰
  (一)、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稱《規定》)(一)及(二)的相關條文,對侵犯知識產權案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立案追訴:
    1、《規定》(二)第69條[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規定》(二)第70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規定》(二)第71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規定》(二)第72條[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規定》(一)第26條〔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

  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他人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6、《規定》(一)第27條〔銷售侵權複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複製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7、《規定》(二)第73條[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處罰標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一)、(二)、(三)等內容條文,按照不同的罪名律定了處罰標準如下。

    1、《解釋》(一)第1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解釋》(一)第2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解釋》(一)第3條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4、《解釋》(一)第4條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解釋》(一)第5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6、《解釋》(一)第6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7、《解釋》(三)第4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三)造成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其他重大損失的。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
 

   8、《解釋》(二)第4條
  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9、《解釋》(一)第15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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