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下的各式關係相關問題(四)
(1)、首先在大陸完成收養登記
老夏與阿桃之間所締結的婚姻,因為符合《民法典》與《民法》的規定,且在兩岸都屬已登記的、有效的婚姻,而為合法的夫妻。以本案例所描述的情況,老夏43歲、阿桃39歲、小強18歲、阿嬌9歲。
依據《民法典》第1103條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3項、第1094條第3項、第1098條和第1100條第1款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老夏要收養阿桃的女兒阿嬌為養女,依法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滿足並完成以下的條件與程序:
A、依據第1103條的規定取得阿嬌的生父的同意。
畢竟,收養關係成立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的親子關係即告終止、彼此間的權義關係也停止,本生父母與養子女間勢必因而不能要求扶養、繼承,所以取得本生父母的同意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本生父母已經死亡或是無法聯繫,該如何解決呢?假使是死亡的,需要提出死亡證明;假使是無法聯繫,可以類推適用第1105條第2款的規定向辦理收養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B、依據第1104條後段的規定取得阿嬌的同意。
阿嬌現年9歲,依據第1104條後段的規定,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然而阿嬌畢竟是未成年人,依據第19條前段的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因此阿嬌的同意可以口述、也可以手寫,但是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
C、依據第1105條的規定簽署協議並申請登記與公證。
收養,在第1105條規定了幾項重要的程序,分別是:第1款的收養登記、第3款的收養協議、第4款的收養公證。在實務上,這三款規定的作業次序是:簽署收養協議、申請並領取收養協議的收養公證、辦理收養登記並領取收養證。
(2)、其次在大陸辦理相關文件的涉台公證
依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規定,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及財產權利證明等事項的,兩岸應當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便驗證後使用。因此,老夏在大陸完成收養阿嬌的各式相關文件與證明、並連同將來需要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之用的收養契約書及認可聲請狀,必須在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涉台公證,以備運用。
(3)、最後在台灣向管轄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前述辦理公證的文書在送達海基會之後,必須至海基會辦理驗證,然後將領取驗證後的公證書併同聲請收養認可需要提交的文件與資料,向管轄法院提出認可收養的聲請。當取得管轄法院的認可裁定、且確定後,即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戶籍登記,並依據移民署的作業程序,將阿嬌辦理入台,正式成為家庭的一份子。
(4)、老夏可以收養阿嬌,阿桃也能收養小強
前述三個段落是在說明老夏收養阿嬌的情況。老夏與阿桃既已成為夫妻,小強與阿嬌也分別為二人的繼子女,因此老夏可以收養阿嬌,阿桃自然也能收養小強。如此一來,這一家四口因為收養關係的成立,而組成了一個擬制血親的家庭。至於阿桃收養小強的程序,因為不涉及兩岸的相關作業,只需要在台灣依法定程序完成即可,於此不另為贅敘。
2、變動後的效果
收養後成立的親子關係,是屬於擬制血親,在前面的段落中已經說明。那麼,收養後老夏一家四口之間的親子關係,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呢?依據《民法》的規定說明如下。
(1)、養子女與婚生子女身分相同
依據第1077條第1項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第1078條第1項的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因此,老夏收養阿嬌之後,阿嬌就成為老夏的養女,阿嬌與小強都是老夏的子女,同時阿嬌也可以因為收養而從姓夏。相同的,如果小強願意,阿桃也可以收養小強,小強就成為阿桃的養子,小強與阿嬌都是阿桃的子女,但是小強可以仍姓夏。
經由上述的安排,老夏一家四口彼此間就具有了《民法》親屬編有關扶養章節的權利義務關係。
(2)、養子女對養父母亦有繼承權
因為上述的收養關係而成立的親子關係,既如第1077條第1項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那麼老夏與阿桃就是小強與阿嬌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小強與阿嬌就為老夏與阿桃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因此,依據第1138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老夏亡故了,他的繼承人除了阿桃之外,還有小強與阿嬌;相同的,如果阿桃過世了,她的繼承人除了老夏之外,也還有小強與阿嬌。另外,如果老夏與阿桃在大陸別有財產,其中一人先死亡的,依據《民法典》第1127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均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而這裡的子女,依據同條第3款的規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至於父母,依據同條第4款的規定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三、結語
綜合上述內容,小強對於老夏與阿桃之間的婚姻、老夏收養阿嬌、甚至阿桃收養小強,已經產生或可能產生一定程度的排斥。在這樣的情況下,律師以其多年的經驗認為,老夏與阿桃是小強觀念轉變的關鍵鑰匙。
老夏與阿桃必須開誠布公地與小強仔細地、柔和地、有效地溝通,讓小強瞭解家庭成員的變動並不會對他造成負面影響,甚至可能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出現和樂的景象。老夏與阿桃並且須要對小強給予一定程度的保證或承諾,給予小強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家庭的某些事項有表意權、甚或是決定權,讓小強明確理解新的家庭組成不會迫使他遠離,反而希望他能更加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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