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小吳是一名現年36歲的臺灣臺中市男子。父親老吳經營一家專營醫療器材的A貿易公司,小吳從就讀大學時就開始在A公司實習,經過多年認真學習與辛勤工作,2010年小吳25歲的生日當天,老吳便將已經辦妥變更登記的營業執照、變更登記表,加上公司大小章等物件當作生日禮物,交在小吳手中。A公司原本的客群集中在歐洲,小吳在接下公司經營的三年後,為了擴大市場、增加利潤,因此規劃要打開大陸的市場,也做了多次的市場調查,決定從參加“廣交會”(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的簡稱)開始。
2017年4月份小吳便帶著同事前往廣州市參加春季的廣交會,在會場中結識了一名來自上海、自營化妝品業務的企業主莉莉。倆人在幾天相處後猛爆出戀愛的火花。到了6月份莉莉在微信告訴小吳:她懷孕了,但是並不想把孩子生下來,因為還沒有結婚的打算。小吳得知後,內心陷入了糾結:與莉莉之間雖有愛戀,但畢竟認識有限、父母焦急自己的終生大事,也期望能有含飴弄孫的生活、自己的事業剛剛開始另一個新的階段,婚姻與家庭似乎不是很重要的選項。在幾經考慮之後,決定親赴上海與莉莉一起面對人工流產。
老吳與太太在知道這件事後大發雷霆,喝斥小吳不懂事,並要求與小吳一同前往上海阻止手術、而且要與莉莉和她的父母好好談談結婚的事情。兩家人在上海經過幾次磋商,終於達成了共識:小吳與莉莉辦理結婚登記、莉莉到台灣生產、雙方家長各自在上海與臺中購買房產讓小倆口居住。一番忙亂之後,2017年9月份莉莉終於來到臺灣、踏進了吳家家門。2018年2月份,莉莉順利產下一名女嬰萌萌,吳家二老很是高興!但是小吳卻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因為自從與莉莉結識以來,莉莉揮霍的個性讓小吳多年積蓄已經消耗近1/2、而且只要與莉莉一談到這個話題,倆人就會發生爭吵,這不禁讓小吳心生離婚的想法。於是便向律師諮詢關於兩岸的離婚規定。
二、兩岸的結婚與離婚
兩岸自從1949年之後,便即出現長達38年互不往來的分隔事實,直到1987開放兩岸探親之後,才開始有了人員往來交流、進而擴展到經濟貿易交流,隨著兩岸交流的頻繁,也造就了兩岸的婚姻締結數量不斷攀升。然而兩岸雖然同文同種但是畢竟阻隔了近40年,彼此在政治體制、社會經濟、思想觀念等面向上終究存在差異,也因而使得兩岸的人民在生活經驗、價值取向也有了相當程度的不同。
從兩岸開始交流以來至今,因為婚姻締結衍生的家庭、社會等問題,也層出不窮,如:特別針對單身體弱的老榮民結婚、假借結婚名義而來臺從事不法行為;當然,婚姻遭遇到了問題並非只是單一方所造成,如:臺灣丈夫對大陸妻子苛刻虐待甚或動輒打罵、臺灣妻子對大陸丈夫言語尖酸抑或頤指氣使。
本案例主要分別從臺灣《民法》(以下稱《民法》)、大陸《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的各項規定來說明在結婚與離婚的制度上,存在哪些同與不同之處,進而促使兩岸人民對於彼此在婚姻中無論是身份、財產的權利與義務,都能有更多的瞭解,庶幾可以讓婚姻關係更加和諧、並使社會穩定發展。
(一)、關於結婚的規定
兩岸的《民法》與《民法典》在此一問題上分別是如何規定的?說明如下。
1、《民法》
(1)、結婚法定年齡及違反效果
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第980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81條,附帶說明:《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第1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結婚違反第980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第989條);結婚違反第981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第990條)。
(2)、結婚方式限制及違反效果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第982條);結婚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者,無效(第988條第1款)。
(3)、結婚身份限制及違反效果
法定近親親屬間不得結婚(第983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第984條)。
結婚違反第983條之規定者,無效(第988條第2款);結婚違反第984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第991條)。
(4)、重婚同時婚禁止及違反效果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第985條);結婚違反第985條之規定者,無效(第988條第3款)。
(5)、其他限制情況及違反效果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第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第996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第997條)。
(6)、無效與撤銷的區別
A、無效:法律行為的無效,是指法律行為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行為效力。
B、撤銷:法律行為因有瑕疵,故賦予撤銷權人得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但是身分行為如婚姻之撤銷,其效力僅自撤銷時起向後失效(第9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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