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典》
(1)、結婚法定年齡及違反效果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第1047條);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第1051條第3項)。。
(2)、結婚方式限制及違反效果
A.登記原則
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B.未補辦登記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舊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c.另外,依據同解釋第6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5條的原則處理。
(3)、結婚身份限制及違反效果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1048條);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姻無效(第1051條第2項)。
(4)、重婚禁止及違反效果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1042條);有重婚的,婚姻無效(第1051條第1項)。
《民法典》雖然並未如《民法》對於“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定有違反效果,但是在第1041條第2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在解釋上可以理解為“《民法典》不承認違反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如果發生此類婚姻,則因為法律不承認而必然導致無效的結果。
(5)、其他限制情況及違反效果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1052條第1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1053條第1款)。
《民法典》並未如《民法》對於“因被詐欺而結婚者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定有違反效果,但是如同前述在第1041條第2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同時第1046條規定了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存在強迫與干涉的情況,因此在解釋上可以理解為“《民法典》不承認違反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而所謂婚姻自由,包含了婚姻表意自由、婚姻登記自由,如果存在因為詐欺而表意結婚、甚或登記結婚,則因為法律不承認而應當認同有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的結果。
(6)、無效與撤銷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第1054條第1款前段)。
3、關於同性關係
臺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7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因而在完成立法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程序後,於2019年5月24日開始施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從此,臺灣正式承認“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下稱同性關係)。
然而,大陸因為不承認所謂同性婚戀,以致如果兩岸相同性別人士彼此有意成立同性關係,必然因為與目前兩岸婚姻法規所建立的締結婚姻程序相背,以致無法完成相關審查作業、最後在臺灣辦理同性關係的登記。基於此,本案例對於同性關係不予贅敘。
(二)、關於離婚的規定
每個人對於婚姻生活總是會有許多的期待與想像,尤其是處在戀愛期中的男女,但現實是殘酷的,總會在不經意中狠狠地將這些期待與想像擊破。在遭受現實的打擊後,有的夫妻可以承受,有的就勞燕分飛。有的離婚離得順利,彼此從新開展各自的新生活;有的就不然了,彼此反而溺陷在不得脫身的漩渦。接下來要說明的便是兩岸關於離婚的一些規定。
1、《民法》
在制度的設計中,離婚有兩種方法,一是兩願離婚,一是訴訟離婚。分別說明如下。
(1)、兩願離婚
依據第1049條及第1050條的規定,兩願離婚有以下要注意的情況:
A.離婚當事人
離婚的當事人,指的是夫妻二人。如果兩人都已成年、並且無其他意思表示能力欠缺的情形,當然可以自行辦理離婚。但是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是未成年人,只要兩願離婚,就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B.需簽署書面文件
兩願離婚是夫妻雙方共同同意結束婚姻關係,並且對於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安排也需要處理,因此需要以離婚協議形成決定。
C.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不論結婚或離婚,都是人生大事,所以法律設計都需要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確認雙方當事人都有結婚或離婚的明確意思。證人經過確認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之後,必須在離婚的書面簽名、蓋章。
D.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必須雙方當事人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如果有一方雖然簽署了結婚或離婚的書面,但是並沒有與另一方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此時因為並未完成結婚或離婚的登記,故而不發生結婚或離婚的效力。
留言列表